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展幼儿科学启蒙教育 中小学校应将科学素质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7月起施行

2023-06-27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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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商报讯 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昨天,记者从《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该《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梦海等相关领导就《条例》的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条例》立足树立大科普理念,聚焦加强科普工作、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田梦海介绍。《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坚持政府推动、公众参与、社会协同、开放合作的原则。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依法开展科普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开展公益科普活动。公民应当依法参加科普活动,主动学习、掌握、运用科学知识,自觉抵制伪科学、反科学等不良现象。

做好科普工作既要全面统筹,同时也要突出重点人群、重点领域。《条例》分别对幼儿、中小学校学生以及老年人群体的科普工作作出规定,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展幼儿科学启蒙教育,中小学校应将科学素质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老年大学和养老服务机构等应当完善科普服务功能。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气象、地震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科普工作,特别是加强对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防灾减灾救灾等重点领域的科普。

此外,针对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条例》做出明确建设全省统一的科普资源库;明确将科普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推动建设综合性科技馆、专业科技馆;支持科普教育基地和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建设;鼓励推进科普设施数字化转型;充分利用文化体育等公共场馆开展科普活动等规定。

“我们还将进一步做好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科普工作保障激励等相关工作。” 田梦海表示。《条例》规定加强科普类学科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教师培养体系;完善科普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建立科普人才库;建立首席科学传播专家制度和科普专业人才职称评聘机制。在强化科普工作保障激励方面,将加大科普奖励力度,在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中设置科学技术普及类别;建立科普工作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开展科普统计和科普工作评估;建立证伪辟谣工作机制,加强传播内容科学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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