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遗址“踩点”也判刑!江苏这起案件入选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

2026-10-12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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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汇点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江苏法院1件入选。

“陈某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由沛县人民法院审理,是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预备的典型案例,对此行为人民法院严格把握犯罪阶段,依法定罪处罚,延伸打击范围,遏制盗掘前期犯罪行为,筑牢文物安全坚固防线。

202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辉先后两次被纠集盗掘江苏省新沂市的西墩顶遗址。其间,陈某辉使用探针勘探遗址位置,因故未能实施进一步挖掘。西墩顶遗址为汉代古文化遗址,是新沂市公布的第三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此外,陈某辉还参与实施了其他盗掘古墓葬犯罪。

沛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辉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陈某辉参与盗掘新沂市西墩顶遗址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陈某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辉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大多深埋于地下,行为人往往事前周密筹备、反复踩点,甚至长期多次实施盗挖。为实施盗掘犯罪做准备的预备行为虽尚未直接破坏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但行为人破坏文物原貌、盗取文物的主观意图明显,文物管理秩序已经受到现实挑战,根据刑法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辉参与他人组织的盗掘犯罪,使用探针勘探西墩顶遗址区域,系为盗掘犯罪创造条件,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的犯罪预备,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陈某辉自首、从犯等情节和其他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充分体现了对文物犯罪全链条打击原则——不仅严厉惩处既遂犯罪,对犯罪预备、未遂等未完成形态亦依法惩处,从而有力震慑盗掘文物的违法犯罪人员。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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