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树转售砍伐全链条担责!江苏首例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起的林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落槌

2026-04-23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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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汇点讯 4月22日,第57个世界地球日当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将巡回法庭搬进案发地——东台市弶港镇,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滥伐林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法庭当庭判决,四被告承担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12.4万余元,该笔资金将专项用于购买林业碳汇实现替代性修复。该案是我省首例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起的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2023年2月,江苏某公司将园内路边地块的水杉,以4.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沐某、史某。2024年3月,沐某、史某又通过中间人牵线,以8万元的价格将该批水杉转售给单某。由于林木兼具经济价值与生态公共价值,直接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对林木采伐设定了严格的许可制度。林木合法买卖流转受法律保护,但采伐前必须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2024年4月,单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涉案水杉2863棵并对外出售。经鉴定,此次滥伐林木立木蓄积达288.9立方米。专业评估显示,该滥伐行为造成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生物多样性保护等7项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实质性损害,需原地造林修复面积28.2亩,基本修复费用5.6万余元,一年期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损失12.4万余元。

此前,单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追究刑责。今年2月,东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东台市自规局)与涉案各方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开展磋商,因未能达成一致,该局依法向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提起诉讼,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案件审理。

庭审中,法庭围绕诉讼主体适格性、责任主体界定、责任承担方式三大核心焦点展开审理,当庭明确:东台市自规局作为法定林业主管部门,有权提起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某公司、沐某、史某与单某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造成不可分割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同时查明,某公司已于今年4月初完成涉案地块的杨树补植工作。经法庭主持调解,涉案各方一致确认,补植林木后续将严格按照林业管护标准完成验收,沐某、史某、单某三名自然人被告以劳务代偿形式,在林木种植养护周期内履行管护义务,切实落实生态基本修复责任。在此基础上,法庭当庭作出判决,依法支持原告方主张的12.4万余元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明确该笔赔偿资金专项用于购买经国家或地方备案认可的林业碳汇,以“碳票代偿”方式完成生态替代性修复。

该案打破了以往滥伐林木案件“只罚砍树人”的传统裁判模式,对林木出售、转售、采伐全链条主体一并追责,明确了林木流转各环节的法定审查与管护义务,从源头斩断非法采伐利益链条。同时,案件创新构建“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碳票代偿”的多元化生态修复模式,是江苏环境资源司法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的生动实践。案件坚持刑事惩戒、民事赔偿、行政监管协同发力,明确“刑事责任不免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导向,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三审合一”的专业化机制优势,为全省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样本。

庭审现场,我省林业系统相关执法处室负责人,东台市相关乡镇农工办负责人、林场场长、案发地各村(居)村级林长及木材经营从业者共60余人到场旁听,“零距离”接受生态法治教育。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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