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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市交通运输局在徐州报业传媒大厦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徐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改情况。《办法》修改后,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由6年修改为7年,且经营权转让不再受限
市交通运输局新闻发言人张保卫介绍,《徐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修改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办法》的修改实施,旨在进一步发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效能,有效激发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活力,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办法》修改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
调整管理部门和适应对象名称。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表述,将办法名称和相关条款中的“出租汽车”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按照主管部门职能要求,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范调整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调整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经营的实际需要,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客运经营期限为4年至8年的规定,结合省有关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纾困解难工作的要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将本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由6年修改为7年。车辆营运期限与报废期限将保持一致,可避免经营权到期车辆转为黑车运营的情况发生。同时,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多了一年的经营权,切实降低了他们的运营成本,增加了他们的收入。
明确个体经营者经营权转让变更条件。针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方面,《办法》取消了出租汽车客运个体经营者因死亡、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只能由符合规定的配偶、子女、父母继续经营的限制规定。今后,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个体经营者转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由权利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即可。
调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根据上位法调整,对应调整了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和考核内容。
修改后的《办法》,将为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能力提升提供制度保障。张保卫表示,市交通运输局将以《办法》贯彻落实为新起点,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诚恳接受各方监督,全力做好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工作。(记者 范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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