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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 (记者 宋晓华) 时隔28年,《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在重新修订后,于4月1日起施行。
1995年,我省在全国较早制定发布实施《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对推动全省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持续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与农民利益联结不紧密、联合与合作动力不足、体制机制没有完全理顺等问题,迫切需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
据介绍,修订后的《规定》共22条,明确要求构建以供销合作社机关为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以社有企业为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加快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省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主任张建军说,《规定》的这一要求彰显了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宗旨,坚定了供销合作社务农兴农的信念。
《规定》规范了基层供销合作社收益分配制度,明确要求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强化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体现了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特色。省供销合作总社党组成员、监事会主任唐华表示,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成分多元、资产构成多样、地位性质特殊,既要办成以农民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又要开展市场化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其经营管理和实际运行既不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又不同于公司制企业,农民社员作为出资人(股东)既享有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所有权和按股分红权,还可与基层供销合作社直接发生交易和服务,享有按交易额返利的权利。“基于此,《规定》对基层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进行了规范,目的是把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为农服务功能完备、市场化运行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真正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唐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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