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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开展全面调查,全链条依法追究上下游违法主体的公益损害责任。
8月15日,最高检发布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典型案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诉北京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某波等9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案情显示,2019年至2022年间,张某波将北京市怀柔区非法建造的28个地下油罐充当油库,纠集刘某涛、于某红等人,以北京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石化公司)的名义,从多家企业及个人处购入工业白油、粗白油、燃料油等,按比例掺兑混合后冒充合格车用柴油对外销售,生产、销售伪劣柴油4万余吨,销售金额2亿余元。
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刘某多次自某石化公司购买500余吨伪劣柴油,加价后转卖至建筑工地供工程机械使用。经检验,从刘某处扣押的11吨油品硫含量均不符合车用柴油标准。经评估,上述伪劣柴油燃烧后产生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等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损害。
最高检介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昌平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非标油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公益诉讼线索并移送。2023年11月10日,昌平区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立案后,昌平区检察院从公益侵害角度全面调查取证,固定下游用户证言、资金流水及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并委托有关机构对案涉伪劣柴油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开展评估。针对违法主体多、持续时间长、损害认定难等问题,昌平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并邀请石油化工、生态环境领域专家论证污染物成分及损害后果。
经查,张某波系某石化公司实际控制人,纠集刘某涛、于某红等人掺兑、销售伪劣柴油,刘某等下游人员购入后加价转卖,各环节分工协作、前后衔接,形成“生产—销售—终端使用”完整链条,共同造成伪劣柴油超标排污的同一损害后果,依法应当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某石化公司虽因不构成单位犯罪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案涉违法行为以其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于公司,作为名义主体和实际获益主体,应当依法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成品油行业相关规定,某石化公司负有如实记载并保存油品购销台账、油品质量检测记录的义务,经调查,张某波等人无法提供上述记录及已售油品的检测报告,相关证人证言、转账记录、审计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张某波等人实施了将不同油品掺混后以合格柴油名义对外销售的行为,且已销售油品经检验硫含量等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据此,昌平区检察院依法推定其销售的4万余吨油品均为不合格柴油,并以此作为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基础。昌平区检察院委托第三方检验中心对刘某处扣押的三车油品进行检测,以检测值中的最小值作为已使用油品的硫含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在案银行流水、交易记录进行审计,确定张某波等人销售的伪劣柴油的数量为41540.06吨,进而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
2023年12月29日,昌平区检察院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某石化公司、张某波、刘某涛、于某红等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鉴于张某波等人系故意实施、多年持续销售伪劣柴油,损害后果严重,遂一并诉请判令其承担二倍惩罚性赔偿金。庭审中,检察机关申请专家出庭对评估方法、内容和意见进行说明,法院予以采纳。
2025年8月28日,昌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石化公司及张某波、刘某涛、于某红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75万余元(刘某在3.6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惩罚性赔偿金551万余元、鉴定评估费6万余元,合计832万余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张某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相关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
最高检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推进成品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全链条精准追究不同违法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压实绿色生产责任,推动成品油生产流通链条清洁化。针对大气污染损害瞬时性、流动性强,案涉油品已使用、损害量化难的举证困境,检察机关依法运用证据规则破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合理认定不合格油品的污染物含量及销售数量,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审慎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赔偿数额,切实将公益诉讼制度优势转化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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