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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上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淮河能源控股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孔祥喜犯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万元,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23年,被告人孔祥喜利用其担任淮南矿务局谢一矿矿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业务承揽、煤炭供应、融资借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8474.7193万元人民币(其中4564.0575万元系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祥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孔祥喜收受他人贿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应按受贿总额进行定罪处罚,对未遂部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鉴于孔祥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法院综合孔祥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孔祥喜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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