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执案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9年以来,在连云区人民法院,与赵某某有关的诉讼案件多达10余起,以赵某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计9起,至今仍有100余万元没有执行到位。为躲避执行,赵某某使用女朋友郭某、女朋友亲戚庄某某、儿子赵某等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日常活动。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使用他人银行账户结算货款转移财产、购买住房,在被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后又用以儿子信息注册的微信账号向女友转账共计20余万元。赵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会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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