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市政府近日公布了《镇江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保修金的统一监督管理。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所属的市物业管理中心具体承担京口区、润州区、镇江高新区物业保修金的交存、退还工作。
《办法》明确,《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物业和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物业保修金交存期限为5年,保修期内出现的物业质量问题,物业保修金交存期满仍未修复的,物业保修金交存期延长至修复完成。
《办法》规定,物业保修金交存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持维修工程实施方案、工程预算书,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物业保修金。
《办法》提出,物业保修金交存期满后,建设单位可以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物业保修金返还申请,并出具原收款凭证。(方良龙 夏保华)
<爱上你,爱上新江南网:www.xjnnet.com www.xjnnet.net,www.xjnnet.com欢迎您!>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新江南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新江南网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新江南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有侵权请出示权属凭证联系管理员(yin040310@sina.com)删除!
阅读推荐
新闻爆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