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 2月3日,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某船舶运输公司收到南通市交通运输部门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法人代表王先生吓了一跳。谁知仔细一看,却发现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是:不予行政处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2022年11月29日,南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水上大队)执法人员,在九圩港河“蛟龙重工”水域对过往船舶进行正常执法检查。10时41分左右,执法人员在该船舶船长丁某全程陪同下,对盱眙县某船舶运输公司一船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船舶随船携带的《中国籍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最后一次记录时间为2022年8月27日,认为该船舶船主涉嫌存在“船舶未按照规定在开航前开展安全自查”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询问船长丁某,丁某确认该船舶为淮安市盱眙县某船舶运输公司所有,并承认,“我船开航前没有进行安全自查”。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同时告知其不按照规定在开航前开展安全自查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等,并进行了相关法制宣传教育。丁某表示受益匪浅,今后一定照章办事,把船舶日常管理工作做细、做深、做实,保证立即整改,下不为例……
经进一步调查,鉴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交通执法部门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并出具决定书。
面对这份“不同寻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先生感慨万千,这不仅警示自己要进一步加强公司船舶运营日常管理,而且感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实事求是、人性化管理带来的温暖。
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记者 芦艳 通讯员 包宏龙 宋晓荣 摄影/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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