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镇江市司法局举行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解读将于2023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镇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011年1月8日,市政府制定出台《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镇江市今年制定《镇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规定》第三条依据上位法,以“列举+排除”方式规定了七类决策事项,排除了四类事项,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领导。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细化完善决策事项目录制度。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制定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目录拟订工作。强化层级监督,规定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在决策事项目录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决策事项目录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进一步规范具体工作流程。分别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五项程序作了明确和细化。
责任追究与上位法相衔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已对法律责任作出规定,镇江市《规定》采用指引性条款,直接适用上位法规定并依照上位法规定追究责任。(李欣欣 张从潇 张驰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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