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社保中心发布通告,根据江苏省统一规定,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扬州市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由原21821元调整为22470元。
市社保中心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上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以单位申报的2021年年度工资收入为基础,对申报时超过21821元的人员重新启用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2470元执行。(比如单位在今年初为员工张某申报了2022年度月缴费工资30000元,11月起,张某实际缴费基数将按22470元执行;因1月-10月执行的原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21821元,其实际缴费基数差额也将在11月作补收处理。)
年度内新参保的企业职工,申报时月工资额超过21821元、未达到22470元上限的,按实际工资申报数开展11月份月度结算;申报时月工资额超过22470元上限的,缴费基数上限调整至22470元开展11月份月度结算;并从入职首月至2022年10月的缴费基数差额补收。
因缴费基数上限上调至22470元补收基数差额的,不加收滞纳金。调整前已离职处于暂停缴费状态的、已死亡、异地转出人员不再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自2022年11月1日起,在原12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加一个22470元的新档,共13个档次。原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12个缴费档次不受此次调整影响。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上限缴费的,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确定缴费档次。
缴费基数上限执行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缴费基数上限调整时间:从2022年11月份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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