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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到期不搬迁,法院执行时,案外人百般阻挠,这是为何?案情还要追溯到2012年......
A村村民委员会与B公司签订了10年的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将村内一块3000㎡的集体土地租赁给B公司经营,后因B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其长期拖欠租金。经泰兴法院调解,B公司需尽快支付租金并在期限内迁出。判决文书下达后,B公司却拒不履行,无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刚立案,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多次联系承办法官,声称土地已经空置2年多,监管平台一直亮红灯,希望法院帮忙,尽快强制执行腾空。
承办法官在研判案件时,发现B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村委会原工作人员,按常理说其应该非常配合法院的执行,那为何至今拒不执行呢?为打破谜团,承办法官多次实地调查,终于发现“惊天秘密”——B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案外人存在经济纠纷且拖欠案外人工资,无力偿还,案外人为讨回工资,将厂房换锁并居住在内。
了解到问题症结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村委会、公司实际控制人、案外人进行三方协商,力求形成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以防后续执行时出现群体性突发情况。在协商过程中,案外人频频情绪激动,声称只要B公司不支付劳动报酬,自己就不会搬离厂房。等案外人情绪平复后,承办法官对其辨法析理,告知其这个行为不仅不能追回拖欠的薪资,还会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其应配合法院的工作,并通过合法、合理的法律程序去维护自身的利益。在承办法官耐心地劝解下,案外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村委会的见证下,与B公司实际控制人达成和解协议,案外人暂不起诉,源头上化解了矛盾。
在镇政府、公安、村委会的大力配合之下,历经10小时,终于将3000多㎡的厂房全部腾空。此次执行不仅将矛盾化解在强制执行之前,避免了群体性突发事件,还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下一步,村委会将对该集体土地进行招投标,实现闲置国有资产的盘活增值。(通讯员 席丽花、黄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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