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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2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新制定出台的《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2年12月12日印发,并于本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止。
在去年3月出台《试点意见》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了案例实践,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制度,该局于2022年10月份启动新《意见》的修订工作,其间通过网站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并委托相关县、市局征求了部分企业意见,同时组织南通大学、南通市检察院等有关单位专家就新《意见(草案)》召开了评估论证会。
与《试点意见》相比,新的《意见》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范围,拓展了惩罚性赔偿的承担形式,从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角度,完善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确定了惩罚性赔偿的举证责任,按照生态修复责任优先的理念,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豁免条件,优化调整了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删减,明确了惩罚性赔偿金的用途,强化部门联动,以检察机关力量助推惩罚性赔偿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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