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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关系,能够认定工伤吗?在通常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会认为,工伤的认定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实际上,为全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也可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日前,清江浦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11月,某建筑公司承接了某小区居民楼、地下车库的相关工程。2020年6月份,该建筑公司将模板及木方材料的供应、制作、安装等有关工程又承包给了无施工资质的个体包工头李某。2020年7月,史某通过熟人介绍,来到涉案工地从事木工工作,约定劳务费为每天330元,由李某负责发放。
不幸的是,史某在项目工地工作没多久,便受了伤。清江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史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淮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史某致残程度为九级。史某受伤后未再到案涉工地工作。
后史某向淮安市清江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年3月,出具的仲裁裁决书载明:某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史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赔偿186989.43元,且李某对史某所受工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建筑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认为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没有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承包方,招用史某劳动并造成史某受伤,李某应与发包方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在建筑行业,经常会出现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包工头”,包工头再另行雇佣劳动者进行施工。这些劳动者与建筑公司之间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他们如果在施工工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损伤,建筑公司是需要承担用工责任的,劳动者也可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其实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这些用人单位需承担用工责任。融媒体记者 王磊 通讯员 仲梦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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